当事人 |
李慧英,李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铁: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李慧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慧英借款本金289000元及利息25219.67元(此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15%从2019年1月12日计算至2021年2月7日,此后利息另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314219.67元;被告李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慧英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4639元。案件受理费623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93元,由被告李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