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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卫明,袁锦,周贵银,许亮亮,李守双, 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鸿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浩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贵银、许亮亮、李守双:本院受理原告苏卫明诉被告上海浩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鸿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袁锦、周贵银、许亮亮、李守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十五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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