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卫明,袁锦,周贵银,许亮亮,李守双, 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 ,鸿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浩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贵银、许亮亮、李守双:本院受理原告苏卫明诉被告上海浩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鸿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袁锦、周贵银、许亮亮、李守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十五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