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700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赵开发区、鑫都五金建材市场407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70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272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