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康峰,姜进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1377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进宝:本院受理董康峰诉姜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姜进宝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1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进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康峰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000元;二、被告姜进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康峰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止的利息105,000元;三、被告姜进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康峰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96,000元;四、被告姜进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康峰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川沙第五法庭(华夏东路145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