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邱慧英, 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邱慧英、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邱慧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缴纳应缴出资4,80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199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为¥6,873,561.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金额为¥59,359.99元),前述债务本息总金额暂计为¥12,032,921.32元;2、判令被告邱慧英向原告缴纳应缴出资10,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199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为¥14,319,919.4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金额为¥748,666.66元),前述债务本息总金额暂计为¥25,068,586.10元;上述两项暂计总金额¥37,101,507.42元;3、判令被告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四号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