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松,张翔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4718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翔: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4718号原告魏松与被告张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松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中期装修款83250元及违约金35000元,合计11825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灌口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