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宝春,厦门鑫福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中科天龙(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2747号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科天龙(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鑫福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春与被告中科天龙(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鑫福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206民初127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