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厦门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85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原告厦门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1836634.72元及相应利息(以1836634.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偿付公告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