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火銮,林艺聪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艺聪:本院受理原告洪火銮与林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火銮请求判令:1.林艺聪向洪火銮偿还借款1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林艺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禾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