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磊,李忠海,陈春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忠海、陈春香:本院原告黄磊与被告李忠海、陈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李忠海、陈春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磊借款本金1090000元;二、李忠海、陈春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黄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