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樊安福, 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6民初16774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樊安福:本院受理了原告台州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樊安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6民初1677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并归还租赁物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