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司维盟,王昌泽,王宁, 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淄博优米迪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淄博优米迪服饰有限公司,司维盟,王昌泽,王宁:本院受理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淄博优米迪服饰有限公司,司维盟,王昌泽,王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漕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