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品各,顾品, 淄博华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0703民初64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淄博华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品各诉你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7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一、被告淄博华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顾品各货款人民币125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569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顾品各对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