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盛月珍,蔡龙焱,邢飞,胡缨,姜兰英,邢家恩,第三人-胡雁, 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兰英、邢家恩、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盛月珍与被上诉人蔡龙焱、邢飞、胡缨、姜兰英、邢家恩、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胡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事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