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 ,国鹰航空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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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鹰航空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鹰航空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电费555234.23元;2、被告赔偿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以555234.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阴园区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