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康华,张伏楼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伏楼:本院受理吴康华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孤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