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市欣昌塑料泡沫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欣昌塑料泡沫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程序转换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