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正华,王腊祥, 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赵正华:本院受理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腊祥、赵正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园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