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祖菡悦,祖华沅,祖欣渝,刘建祥,付艳,上海分公司,第三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佰驹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灿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贵州佰驹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祖菡悦、祖华沅、祖欣渝、刘建祥、付艳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灿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佰驹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鱼化工业园昆明路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