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跃珍,刘跃云,梁宇, 昆明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宇、昆明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云0114民初3031、3032号原告刘跃珍、刘跃云诉被告梁宇、昆明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法官公正廉洁告知书及法官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下一周周四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