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月英,李守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南昌市盛发钢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3)洪民二初字第328号,(2021)赣01执恢1号,(2021)赣01执恢1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昌市盛发钢材有限公司、陈月英、李守清: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 洪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执恢1号执行通知书、(2021) 赣01执恢1号报告财产令、(2021)赣0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2021)赣01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江西隆鑫房地产评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赣隆鑫评报字(2020)第1102号资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