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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现将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G94版面公告编号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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