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强,刘萍,吴钢,吴琼,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 ,九江派拉蒙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 ,九江众人众服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民终4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九江派拉蒙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九江众人众服装有限公司、李强、刘萍、吴钢、吴琼: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原审被告九江派拉蒙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九江众人众服装有限公司、李强、刘萍、吴钢、吴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赣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综上,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