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庆法,郑家盛,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法与被告郑家盛、福建省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9758.07元;被告二、三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