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硅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424民初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昌市中硅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中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2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昌市中硅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000元;并支付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