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辽豫, 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沪01民初17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辽豫: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货款75,965,815.34元;二、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违约金3,813,716.56元及以75,965,815.3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5.898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56倍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四、如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101室、C栋2301室、C栋2302室、C栋2303室、C栋2304室、C栋2305室、C栋2306室、C栋2201室、C栋2202室、C栋2203室、C栋2204室、C栋2205室、C栋2206室的房产[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1029737号、第1029744号、第1029746号、第1029752号、第1029747号、第1029749号、第1029750号、第1029756号、第1029757号、第1029758号、第1029759号、第1029760号、第102976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99,689,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魏辽豫对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魏辽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05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1,053.13元,由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魏辽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