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明庆,刘发喜,周祥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祥熙:本院受理原告丁明庆、刘发喜诉周祥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宜陵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