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国茹,陈洁, 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茹、陈洁: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茹、陈洁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