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仁辉,季浩,余妍璇,范立凯,蒋仕平, 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 ,镇江市锦文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1084民初3527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浩: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仁辉、季浩、余妍璇、范立凯、蒋仕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084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仁辉对镇江市锦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的220846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136302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减少注册资本的1881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季浩对镇江市锦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的220846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136302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减少注册资本的1386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余妍璇对镇江市锦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的220846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136302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减少注册资本的1089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范立凯对镇江市锦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的220846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136302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减少注册资本的297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蒋仕平对镇江市锦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的220846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136302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减少注册资本的297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6934元,由被告徐仁辉、季浩、余妍璇、范立凯、蒋仕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