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012民催3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2日,汇票号码32000051 20312501,票面金额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扬州市华夏液压件有限公司,背书人扬州皖南电机销售有限公司,背书人扬州市江都区国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该汇票已经过多次背书,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失票前的最后持有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苏1012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