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飞,吴明仕,高焕平,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嘉宏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明仕:本院受理原告叶飞诉你及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焕平、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你及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焕平支付装修费57654元及利息;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欠付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