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红祥,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3民初215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红祥: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2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为:一、被告丁红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丢失赔偿、运费合计128322.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8322.1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4元,由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743元,由被告丁红祥负担33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