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艾慧萍,陈瑞品,刘军锋,李雅斌,曾志峰,林成场,张捷,,东南和创(平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 ,东南和创(厦门)电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南和创(平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运通汇金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06民初2815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慧萍: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慧萍、陈瑞品、刘军锋、李雅斌、曾志峰、林成场、张捷、北京运通汇金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东南和创(平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南和创(厦门)电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206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东南和创(平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运通汇金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雅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450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东南和创(平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运通汇金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雅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12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三、陈瑞品、林成场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52元,由东南和创(平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运通汇金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雅斌共同负担(陈瑞品、林成场负连带缴交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原告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雅斌、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雅斌、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