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鑫,胡顺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37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顺兴:本院受理原告何鑫与被告胡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胡顺兴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