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国庆,韩士萍,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莹岑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赵国庆,韩士萍:本院受理上海莹岑实业有限公司诉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赵国庆,韩士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漕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