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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兴益公司, 潍坊市众诚佳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兴益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内容
潍坊市众诚佳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兴市兴益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益公司)与潍坊市众诚佳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兴益公司要求你支付货款119474.7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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