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兴益公司, 潍坊市众诚佳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兴益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潍坊市众诚佳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兴市兴益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益公司)与潍坊市众诚佳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兴益公司要求你支付货款119474.7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