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 ,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085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0859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