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倪永江,何一鸣,许旭挺,顾永标,毕有令,陈彪,蒋超,顾钟清, 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永江、何一鸣: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许旭挺、顾永标、毕有令、陈彪、蒋超、顾钟清及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