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秦川陵, 福建省英良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6123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川陵:原告福建省英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川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福建省英良投资有限公司与秦川陵于2016年1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0014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秦川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福建省英良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三、秦川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英良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6430元;四、秦川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英良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五、驳回福建省英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