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承寻,韩殿,富斯琪公司,西盛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依吨多层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斯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盛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3民初29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富斯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西盛电子有限公司、黄承寻、韩殿:原告莆田市涵江区依吨多层电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斯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斯琪公司)、深圳市西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盛公司)、黄承寻、韩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303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一审判决:一、富斯琪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莆田市涵江区依吨多层电路有限公司货款30601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二、深圳市西盛电子有限公司、黄承寻、韩殿对上述债务偿还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403元,由富斯琪公司、西盛公司、黄承寻、韩殿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江口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