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胜军,吴文, 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 ,邳州市景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优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邳州市恒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优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王胜军、吴文、邳州市景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邳州市恒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