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庆法,郑家盛,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庆法与被告郑家盛、福建省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王庆法和郑家盛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鉴定相关材料、鉴定意见书(2份)、鉴定费发票(2张)、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