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鑫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启诗录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鑫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启诗录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民一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