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庄文康, 徐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81民初222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庄文康与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如下判决:一、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庄文康保证金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二、驳回庄文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4元,公告费710元,计3314元,由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故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3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