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子长县中达瓦窑堡焦化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陕0623民初178号,(2021)陕06鉴43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子长县中达瓦窑堡焦化有限公司:原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子长县中达瓦窑堡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623民初178号开庭传票及(2021)陕06鉴438号案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