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杨文英, 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1民初34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文英:原告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文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29963元,并以529963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15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5565元,被告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593元(与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