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学海,陈洪娟,孔德柱,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金晟天润客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19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洪娟、孔德柱: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晟天润客运有限公司、石学海、陈洪娟、孔德柱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闽0211民初195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金晟天润客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33328元及利息(以2333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止);二、被告天津金晟天润客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333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止);三、被告天津金晟天润客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399元;四、被告石学海、陈洪娟对被告天津金晟天润客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孔德柱对被告天津金晟天润客运有限公司的上述90341元代垫款本金及利息(以903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止)、违约金(以903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止)及律师费33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你应于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