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410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4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478 180.1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156.98元,减半收取10 578.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