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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诗群,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渝0103民初1896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韩诗群: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诗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渝0103民初189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韩诗群立即偿还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9月 30日的利息953.03元,违约金890.91元;2.判令被告韩诗群立即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从2021年10月1日起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416‰为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律师费600元由被告韩诗群承担;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诗群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互联网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条款。协议签署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放款义务。截止目前,在原告多次催款下,被告仍未能向原告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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