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梦龙,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梦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梦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